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弘彥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陳筱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3,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