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7號
上訴人即被
告即反訴原
告 主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詠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社團法人中華多元智能教育協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本訴部分107萬5,209元、反訴部分392萬4,7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