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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1號
原      告  臺南市鹽水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姜家彬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
被      告  寶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繳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臺南水情查報APP,究於何時經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建置完成,有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