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陳錫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明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薇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