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昇峰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郭展瑋即郭文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郭展瑋即郭文隆之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將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為其被繼承人郭文隆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