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0號
原 告 鈺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晋誠
原 告 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寳來、易陳玉、黃陳玉梅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23477號核發在案,惟被告王寳來、易陳玉、黃陳玉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0,000元【計算式:416,400
元+277,600元+154,800元+103,200元+154,800元+103,
200元=1,2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9,9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