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5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17,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