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鉅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銧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