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丁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4,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