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林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