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吳鎔榮
被 告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本件定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通知兩造及證人楊仁豪、許太祈(被告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