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李丁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慶皮革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06,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2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