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盟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鳳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鳳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金鳳
上 列 三人
送達代收人 林姿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盈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4,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70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