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豐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