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峻傑
謝峻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秋萍
送達代收人 林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越機械有限公司、謝瑞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