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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偉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原告偉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所為之聲請程序即非完備,自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