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琦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信輝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3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