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圓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蘭英
原 告 家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葉芯瑜
鄭佳勇
杜秀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參 加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謝榮俊
王儀鳳
上開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年5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0年5月11日宣判,惟因原告尚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已定期命其補繳,且難於原定宣判期日前確認原告是否依期補正;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