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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王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睿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玉堂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王鼎實業有限公司
108年10月1日
241,5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