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王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睿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