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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陳村安 
訴訟代理人  楊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裁定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於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已於109年5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黏貼在本院公告處,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1
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ND0000000
16
16000
 2
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
1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