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岱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炳煌
代 理 人 楊子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5月4日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並已於同年月18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5月18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1月18日屆滿,上開期間內並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