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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鄭宏祥即展奇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0003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光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
展奇實業社
109年7月10日
86,258元
C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