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鄭宏祥即展奇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