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賦達消防防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22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9 年5 月
1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09 年6 月22日刊登於本院
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