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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許美金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安心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享安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享安心有限公司起訴,然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依上規定,命原告補正該項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