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晨煜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耀欽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