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5號
原      告  黃騰群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貞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