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5號
原 告 黃騰群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貞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