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永霖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莨棋等間因110年勞訴字第8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