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賜杰
被 上訴人 方奕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奕翔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1,611元【2,100,000元(計算式:35,000元×12月×5年=2,100,000元)+145,151元+16,460元=2,261,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