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號
抗 告 人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義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候炳瑩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