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88號
債 權 人 莊進得
債 務 人 六六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重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於約定清償日屆至時,始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查依債權人提出,兩造簽立之和解契約記載,本件債務人因造成債權人損失,共應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清償方式為:債務人應於民國110年1月8日將200,000元匯入債權人指定帳號內、於110年1月30日前再匯款300,000元予債權人,剩餘1,500,000元,自110年2月28日起按月給付100,000元,債務人如有能力將加速清償。和解契約上並未另定一期未按時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故依前揭約定,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立即給付者,僅有清償期已屆至之款項。而依債權人自陳,債務人至110年3月4日止,共已給付400,000元予債權人。又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之時間,為110年3月8日,故聲請時債務人已屆期未清償之債務,共計為600,000元(含110年1月8日應給付之200,000元、110年1月30日前應給付之300,000元、110年2月28日應給付之100,000元),於扣除債權人自陳,債務人已清償之400,000元後,債務人應立即清償之金額,合計為200,000元,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債權人所請求之其他金額,其清償期均尚未屆至,該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