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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27號
債  權  人  蘋果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瑛達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依債權人陳報及本院承辦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自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之結果,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則債務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即在新北市樹林區,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