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壹士達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震輝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事件亦有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予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假扣押,並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38號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情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3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及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2號假扣押裁定事件等卷宗審核無訛,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業已提起訴訟,有本院民事案件索引卡查詢及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支付命令影本(後經聲請人異議,改分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582號民事案件審理中)影本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