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仟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江洪素琴
法定代理人 江金保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一〇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五二八號假扣押事件,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〇九年度執全字第一二八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52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並於相對人依該裁定意旨為聲請人提供擔保後,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執全字第12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9年度司裁全字第528號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執全字第128號卷宗查核無誤;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2月8日嘉院傑文字第1100000235號函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