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陳仙團
相 對 人 林瑞成律師即郭鴻猷遺產之破產管理人
陳雲蘭
林方玉燕
方邱麗珠
王崇倫
順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姜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而訴訟程序中所支出文書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須為訴訟程序中必要支出,且若不支出,則訴訟無從進行,始為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判決,嗣聲請人提起上訴,兩造於民國109年5月5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調解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移調字第43號)後,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查核無誤。而與聲請人陳仙團、相對人方邱麗珠、王崇倫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聲請人陳仙團、相對人方邱麗珠、王崇倫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各為新臺幣(下同)234,780元、24,800元、142,120元(詳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經相互抵銷後,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陳仙團、相對人方邱麗珠、王崇倫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其應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三所示。
㈡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聲請人陳仙團、相對人方邱麗珠、王崇倫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分別為1000分之75、1000分之30、1000分之240,是聲請人陳仙團就相對人方邱麗珠、王崇倫所分別繳納之訴訟費用24,800元、142,120元,應各負擔其中之1,860元、10,659元(計算式:24,800元75/1000=1,860元)(計算式:142,120元75/1000=10,659元);相對人方邱麗珠就聲請人陳仙團、相對人王崇倫所分別繳納之訴訟費用234,780元、142,120元,應各負擔其中之7,043元、4,264元(計算式:234,780元30/1000≒7,043元)(計算式:142,120元30/1000=4,2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王崇倫就聲請人陳仙團、相對人方邱麗珠所分別繳納之訴訟費用234,780元、24,800元,應各負擔其中之56,347元、5,952元(計算式:234,780元240/1000≒56,347元)(計算式:24,800元240/1000=5,9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經抵銷後,相對人王崇倫應給付聲請人陳仙團45,688元(計算式:56,347元-10,659元=45,688元);相對人王崇倫應給付相對人方邱麗珠1,688元(計算式:5,952元-4,264元=1,688元);相對人方邱麗珠應給付聲請人陳仙團5,183元(計算式:7,043元-1,860元=5,183元)。
㈢又相對人王崇倫另主張土地分割前置作業測量費29,500元(105年12月15日繳納)、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160元(108年2月12日繳納)、郵資費963元(108年5月17日繳納)、閱卷影印費378元(109年2月19日繳納)、土地分割測量費4,800元(109年5月12日繳納),皆非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中法院所命應行補正所生之費用,非屬訴訟必要費用,故予剔除,不應列計,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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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12,000元由相對人王崇倫預納;其中4,800元由聲請人陳仙團預納;其中4,800元由相對人方邱麗珠預納。 |
| | 其中20,000元由相對人王崇倫預納;其中20,000元由聲請人陳仙團預納;其中20,000元由相對人方邱麗珠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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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各當事人應給付聲請人陳仙團、 麗珠、王崇倫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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