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澤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宜靜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0(000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四季洋圃生物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4,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