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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振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吉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被      告  添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添福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