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振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吉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被 告 添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添福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