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一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