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儷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