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9號
原 告 盛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72,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12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8,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