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盛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