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吳豐榮即萬承工程行
被上 訴 人 吉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安
訴訟代理人 蘇銘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05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