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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即反
訴被上訴人 允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昆盟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上訴人即
反訴上訴人 富井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釧盅
被上訴人即
反訴上訴人 黃瓊美
郭子龍
郭叡岡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