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兼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佳慧
訴訟代理人 王藝樺
被上訴人 詹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營簡字第69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上訴理由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即由上訴人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此有上訴狀1紙附卷可查,為此,上訴人之上訴不合程式。故本院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以上訴人公司名義之大小章,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施介元
法 官蔡雅惠
法 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