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9號
上 訴 人 黃楷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110年度消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