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9號
上 訴 人 黃楷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110年度消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一部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