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蔣繼光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舊版為紅色)之「正本」。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08年10月4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二、聲請人陳報之聲請前2年收入僅列新偉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偉公司)之薪資所得,惟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提出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於107、108年度之所得除新偉公司之薪資,尚有正隆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及新高國際設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是否有漏報情況?請說明詳情,並陳報每月收入為何,且應提出薪資袋或薪資證明。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七、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楊清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楊清葉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㈢請提出受扶養人楊清葉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8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請釋明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楊清葉之扶養費用?
㈤請聲請人說明楊清葉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