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根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1,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