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澤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宜靜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四季洋圃生物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4,1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