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尚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尚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高思宏
被 告 傅敏雄
傅義雄
傅柏勳
傅毓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25,208元(即原告購買不動產之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144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250,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