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被 告 黃聖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9,668元(139,668+23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㈡原告黃鈴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8,710元(350萬+28,7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